美以突袭伊朗、击毙哈梅内伊:沃尔泽早已给出“先发制人”的正义答案
当地时间2月28日,美国和以色列联合对伊朗发动突然军事打击,以色列国防部长卡茨宣称此次行动为“先发制人”,随后美国总统特朗普在社交媒体发文,称已通过精密情报合作,与以方联手击毙伊朗最高领袖哈梅内伊,并明确表态美以的轰炸将持续,核心目标直指推翻伊朗政权。这场突如其来的军事行动,瞬间将“先发制人”与“政权颠覆”的国际伦理争议推向风口浪尖——美以此举的正当性究竟何在?当一个国家以“消除威胁”为名,对另一个主权国家发动突袭、试图推翻其政权时,这种行为,到底是正义的救赎,还是赤裸裸的侵略?

事实上,这场引发全球争议的军事行动,其正当性与否的答案,迈克尔·沃尔泽早已在《正义与非正义战争:通过历史实例的道德论证》中给出了清晰指引。这部被誉为“当代正义战争理论圣经”的著作,以“权利”为核心重构了正义战争理论,恰好为我们破解当下这一伦理困境提供了核心标尺。它既不否定武力的正当性,也不纵容强权的扩张,而是在主权与人权、自卫与干预之间,划出了一条不容逾越的道德边界。结合奥古斯丁、阿奎那、格劳秀斯等思想家的经典论述,我们或许能读懂:先发制人推翻政权的正义性,从来不是“动机高尚”的借口,而是必须满足严格条件的伦理选择,而美以此次对伊行动的正当性与否,也早已能在沃尔泽的理论中找到明确答案。
一、沃尔泽的核心前提:主权神圣,但非绝对
沃尔泽正义战争理论的基石,是“主权平等”与“个体权利”的双重坚守。他在《正义非正义战争》中明确提出:国家主权的合法性,源于其对国内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主权不是统治者的私权,而是公民共同体的“权利容器”,是人们为了避免相互伤害、实现共同善而缔结的政治契约。正如核心观点所强调:主权神圣却非绝对,其合法性的根基,从来都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守护,而非独裁者专权的遮羞布。
这一观点,延续了正义战争理论的经典传统。中世纪神学家奥古斯丁将正义战争定义为“惩罚罪恶的必要手段”,认为当统治者沦为暴君、践踏子民权利时,其统治的合法性便已丧失;托马斯·阿奎那进一步补充,正义战争必须具备“合法权威、正当理由、善意目的”三大条件,其中“正当理由”就包括解救被压迫的人民。而17世纪法学家格劳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更明确指出:“如果一个暴君对其臣民实施暴行,任何正义之人都无法认可,那么他人有权拿起武器为这些臣民而战。”
沃尔泽并未止步于传统理论,而是针对“先发制人”与“政权颠覆”提出了更严苛的限定:主权的神圣性是“有条件的”,当一个国家的政权沦为“暴政机器”,持续、系统地对公民实施大屠杀、奴役等震撼人类道德良知的暴行时,它就丧失了被国际社会尊重的资格,外部力量的干预才可能具备正当性。反之,任何以“先发制人”为名、侵犯主权却未触及“极端人权侵害”的行为,本质上都是非正义的。沃尔泽始终强调:正义战争理论的核心,从来不是为武力正名,而是为战争划定不可逾越的伦理边界。
二、沃尔泽的正义标尺:先发制人推翻政权的3个严格条件
沃尔泽在书中反复强调:“战争是最坏的选择,但并非唯一选择。”先发制人打击、推翻另一个国家的政权,作为最极端的干预形式,必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缺一不可——这既是对武力使用的克制,也是对正义的坚守,而这背后,正是一个核心认知:先发制人绝非天然正义,唯有面对迫在眉睫的极端威胁,且穷尽一切非武力手段无果后,其正当性才得以成立。
条件一:存在“迫在眉睫的极端威胁”,且无其他替代方案
沃尔泽严格区分了“先发制人”(preemptive strike)与“预防性攻击”(preventive strike):前者是针对“即将发生的、确定无疑的威胁”采取的防御性行动,后者则是针对“未来可能出现的、不确定的威胁”发动的进攻,而只有前者才可能具备正当性。他特别指出,这种“迫在眉睫的威胁”,要么是该政权即将对本国或他国发动大规模侵略,要么是正在国内实施大规模人道主义灾难(如 genocide、系统性奴役)。
更重要的是,先发制人必须是“最后手段”。沃尔泽认为,外交谈判、经济制裁、国际谴责等非武力手段,必须被穷尽之后,才能考虑使用武力。正如他在分析二战中盟军对纳粹德国的干预时所说:“盟军对德国的政权颠覆,不是战争的目的,而是抵抗侵略的结果——1939年英法对德宣战,核心是抵抗侵略,而非一开始就以推翻纳粹政权为目标;只是当人们意识到,纳粹体制的本质就是侵略与暴行的根源时,政权颠覆才成为战后正义的必要组成部分。”
这一点也得到了当代正义战争理论家的认同:如果一个独裁政权只是压迫本国公民,但未对外部构成威胁,且存在通过内部改革、外交施压改变现状的可能,外部力量的先发制人推翻,就是非正义的。
条件二:目的是“解救人民、恢复正义”,而非谋取私利
沃尔泽的核心立场是:政权颠覆的正当性,不在于“推翻独裁”本身,而在于“解救被压迫的人民”。他在《正义与非正义战争》中写道:“干预的正义性,取决于目的而非动机——即使动机高尚,若目的是掠夺资源、扩张势力,干预依然是非正义的;反之,即使动机掺杂复杂因素,若核心目的是终止暴行、保护人权,才可能具备正当性。”这正是对核心观点的精准诠释:干预的正义性,从来不由动机衡量,而由目的界定——核心是终止暴行、解救人民,而非谋取私利、扩张霸权。
这就要求,先发制人推翻政权后,干预方必须以“恢复当地正义”为目标:建立能够保护公民权利的临时治理机制,推动当地自主选择政治制度,而不是扶植傀儡政权、掠夺当地资源。格劳秀斯也曾强调,人道主义干预的核心是“为他人争取自由”,而非“将自己的制度强加于人”——这正是沃尔泽所坚守的“尊重共同体自决权”原则,正如他的核心原则所强调:外部力量可成为被压迫者的援手,却无权成为其命运的主宰——人民的生活方式,终究该由人民自主选择。
反观历史上的非正义干预:1979年苏联入侵阿富汗,苏联宣称是应阿富汗政府“邀请”出兵,目的是为了“维护阿富汗的稳定”。实则苏联为了扶植亲苏政权,直接出兵推翻并杀害了阿富汗领导人阿明。这场长达十年的战争给阿富汗带来了深重的人道灾难,并最终导致苏联深陷战争泥潭
条件三:手段与目的相称,避免过度伤害无辜
沃尔泽提出的“交战正义”(jus in bello)原则,为先发制人设定了严格的手段限制:即使目的正当,手段也必须适度,必须区分“战斗人员”与“非战斗人员”,禁止对无辜平民实施伤害。他认为,正义的战争不仅要“目的正当”,还要“手段干净”——如果为了推翻独裁政权,而对平民实施大规模轰炸、屠杀,这种行为本身就是非正义的,与独裁政权的暴行并无本质区别。这正是核心观点所传递的底线:正义的战争,既要坚守正当目的,更要恪守手段底线,无辜平民的生命与尊严,绝不可成为正义的祭品。
奥古斯丁也曾说:“正义的战争,是为了和平而战,而非为了杀戮而战。”手段的相称性,本质上是对“人权至上”的坚守:推翻独裁政权的目的是保护人权,若过程中践踏人权,就陷入了“以恶制恶”的悖论,正义也就无从谈起。沃尔泽特别指出,即使是针对纳粹德国这样的邪恶政权,盟军的轰炸也应尽量避开平民区域——这种对无辜者的保护,正是正义与非正义的核心区别之一。
三、关键区分:侵略与“正义颠覆独裁恐怖政权”的4个核心差异
很多人混淆了“侵略”与“正义颠覆独裁恐怖政权”的界限,认为“只要推翻独裁,就是正义的”,或“只要干预他国内政,就是侵略”。结合沃尔泽的理论与多位思想家的观点,我们可以从4个维度,清晰区分二者的本质差异,而这一差异的核心,正如我们所坚守的:侵略与正义颠覆的本质分野:前者是强权的掠夺与控制,后者是对被压迫者的解救与赋能,核心在于是否尊重一个民族的自主意志与基本权利。
1. 核心前提:是否存在“极端恶行”
侵略的核心前提是“无正当理由”——无论动机如何,只要没有“迫在眉睫的极端威胁”(外部侵略或内部大规模暴行),对主权国家发动军事打击、推翻其政权,就是侵略。沃尔泽明确指出:“一个国家即使缺乏国内合法性(如独裁政权),只要它没有对外侵略、没有对内实施大规模暴行,就依然拥有国际合法性,其主权应受到尊重。”而这背后,是一个重要的伦理底线:独裁绝非侵略的借口,唯有当一个政权沦为践踏人权的“人类公敌”,外部干预的正当性才具备伦理根基。
而正义的政权颠覆,必须以“政权实施极端恶行”为前提——这种恶行必须是“震撼人类道德良知”的,如大屠杀、奴役、种族清洗等。正如沃尔泽所言:“只有当一个政权成为‘人类的敌人’,对其人民实施不可容忍的暴行时,外部干预才具备正当性。”
2. 核心目的:是“掠夺控制”还是“解救正义”
侵略的核心目的,是谋取私利——包括掠夺资源、扩张势力范围、扶植傀儡政权,本质上是将被干预国视为“工具”,忽视其公民的权利与意愿。历史上,帝国主义的殖民战争、霸权国家的单边干预,都属于这一类:它们往往以“传播文明”“推翻独裁”为借口,实则追求自身利益。
正义的政权颠覆,核心目的是“解救被压迫的人民”“终止暴行”,最终推动当地实现正义与和平。沃尔泽强调,这种干预必须“以当地人民的利益为核心”,而非以干预方的利益为导向——干预方不能在当地谋取经济、政治利益,更不能将自己的制度强加于人,而是要尊重当地人民的自主选择。
3. 行为方式:是“单边扩张”还是“多元共识”
侵略往往是“单边行为”——霸权国家凭借自身军事优势,无视国际社会的意愿,单方面发动军事打击,推翻他国政权,完全违背“主权平等”原则。沃尔泽反对任何单边干预,认为正义的干预必须获得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最好有国际组织(如联合国)的授权,体现“人类共同体”的意志。
而正义的政权颠覆,往往是“多元协作”的——它不是某一个国家的“单边行动”,而是国际社会为了终止暴行、保护人权,共同采取的行动。例如,二战中盟军对纳粹德国的干预、国际社会对卢旺达大屠杀的后续干预(尽管不够及时),都是基于国际共识的正义行动。
4. 后续行动:是“破坏混乱”还是“重建正义”
侵略的后续行动,往往是“破坏与控制”——干预方推翻政权后,不会致力于当地的重建,反而会掠夺资源、扶植傀儡,导致当地陷入长期混乱、人权状况恶化。例如,美国在伊拉克、阿富汗的干预,最终导致当地民生凋敝、战乱不断,就是典型的侵略后果。
正义的政权颠覆,后续行动是“重建与赋能”——干预方会协助当地建立临时治理机制,保护公民权利,推动当地自主选举、建立符合自身国情的政治制度,最终实现“自我治理”。正如沃尔泽在分析二战后德国重建时所说:“盟军对德国的政权颠覆,不是结束,而是开始——真正的正义,是帮助德国人民重建一个能够保护自身权利的民主制度,而不是长期占领、控制。”
四、延伸思考:正义的边界,是对权力的克制
沃尔泽在《正义与非正义战争》的结尾写道:“正义战争的理论,不是为战争辩护,而是为了限制战争。”在今天,“先发制人”“政权颠覆”依然是国际政治中的敏感议题,而沃尔泽的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重要的伦理标尺:
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拥有“随意推翻他国政权”的特权;“独裁”“恐怖”也不能成为侵略的借口。只有当一个政权持续、系统地实施极端暴行,且无其他替代方案时,先发制人推翻政权才可能具备正当性;而这种正当性,必须建立在“目的正义、手段适度、尊重自决”的基础上。这正是我们始终坚守的核心认知:正义的边界,本质上是权力的自我克制——敬畏国家主权、尊重个体人权、坚守和平底线,缺一不可。
奥古斯丁曾说:“正义的战争,是和平的前奏。”真正的正义,不是“以暴制暴”,而是通过最小限度的武力,终止暴行、保护人权、恢复和平。正如核心观点所传递的:真正的正义,绝非以暴制暴的恶性循环,而是以最小限度的武力,终结暴行、重建秩序、守护和平。
在霸权主义依然存在的今天,重读沃尔泽的《正义与非正义战争:通过历史实例的道德论证》,不仅是为了厘清“先发制人”与“政权颠覆”的正义边界,更是为了坚守一个核心信念:任何武力的使用,都必须服务于正义与和平,而非权力与私利。这,或许就是经典思想留给我们的最珍贵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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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经典摘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