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全喜:休谟的文明社会论
作者/高全喜
最近几年我一直在强调一种关于中国问题的看法,那就是自鸦片战争以来,中国社会依然处在一个古今之变的转型时期,即从古典王朝社会到现代自由民主社会的转型远没有彻底完成,尽管这种转型是在遭受西方列强的压迫并且伴随着深刻而又剧烈的中西文明之争的背景下展开的。从大的历史视野来看,中国的近现代历史仍然处在一个以现代性为主导的现代政治、经济、文化的演进或构建之中。这样一个古今之变的历史过程,非常类似于西方的17、18直到19世纪,也就是说,我们这一百多年的历史,大致经历着西方社会历经三百多年才完成的古今之变的现代社会的形成过程。
苏格兰道德哲学不同于一般教科书上的道德哲学,它旨在为现代工商业社会提供一个道德哲学的基础,不惟如此,它还有一套文明社会论,在它看来,英国革命后的现代社会不仅是一个商业社会,也是一个文明社会,所以,它的道德哲学也是在为这个现代文明社会提供道德基础。应该指出,这个从政治到经贸再到文明的思想传统,是苏格兰启蒙思想家们的共同传统,从哈奇森、弗莱彻、卡姆斯、罗伯逊等人那里就体现出来,更有代表性的思想家则是休谟、斯密和弗格森,相比之下,关于从道德哲学到文明社会的演进关系的论述,休谟学说更具有思想的辩护性意义,即从早期现代资本主义社会蓬勃发展的视野,对于现代文明有着乐观主义的认识和推崇。这一讲主要探讨休谟的文明社会论,我认为,文明社会理论也属于休谟道德哲学的一部分,一个道德系于利益激情的商业社会,也是一个法治的文明社会,这是休谟道德思想的组成部分,也是其道德哲学的应有之义。
从洛克的政治社会到休谟的商业社会,其中围绕着人为道德与正义制度的生成,这是我上一讲的内容,在这一讲中,我将集中考察休谟是如何完成从商业社会到文明社会的演进,探讨与此相关的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问题。应该指出,苏格兰启蒙思想在如下两个方面,呈现出与前后大致同时代的其他思想流派(诸如英格兰自然权利论、欧陆理性主义和法国启蒙思想)大不相同的思想特征。第一个方面是情感主义,第二个方面是历史主义,这两者叠加起来就成为苏格兰所继承的英国经验主义的主要内容,或者说,英格兰经验主义经过苏格兰思想的继承与发展,就从偏重于认识论、方法论的经验主义实验科学,转化为一种偏重于情感心理和历史叙事的经验主义社会科学。为什么苏格兰思想如此看重感情和历史两个方面的内容?源于它们反对欧洲理性主义的决定论,遵奉以感性经验事实为依据来思考社会问题,情感世界和历史世界无疑是最具感性内容的世界,它们当然成为苏格兰道德哲学和文明社会论的主要内容。休谟的思想理论无疑也具有这个经验主义的特征,进一步说,休谟的思想理论对于苏格兰启蒙思想还格外具有开创性的意义,是他较为完备地提出了一个融汇情感主义和历史主义于一体的文明社会论,并试图揭示其内涵的文明道德价值。
一、 文明社会的历史演进
在上一讲,我主要是从利益的激情等经验心理层面分析休谟对于商业社会及其道德正当性的论述,其实,在休谟看来,商业社会还是一个文明社会,对此,他主要是从历史主义的视角展开讨论;斯密和弗格森在论述他们的文明社会观时也有类似的视角,他们都有相关的著述和论文,对待相关问题也都采取着历史主义的方法论,可以说,历史主义是苏格兰思想的基本特征。
休谟关注历史,尤其是英国史,作为一个大历史学家,他晚年大部分时间花在撰写《英国史》上面,这部多卷集的《英国史》给他带来了不斐的声誉,这部《英国史》也是一部名著,跻身于史学经典之列。休谟《英国史》中的思想观点有点类似于托利党人的史观,与辉格党人的史观有所不同,但休谟也明确说过他并不是托利党人,他的历史观具有着苏格兰思想的特征。反过来,他的《英国史》也会影响他的道德哲学,尤其是他的文明社会思想。
作为一个具有历史观的史学家同时又是哲学家的休谟,他是苏格兰启蒙思想的代表性人物,他在一系列论文,诸如《论政治可以析解为一门科学》《论政府的首要原则》《论政府的起源》《英国政府是倾向于绝对君主制还是共和制》《论公民自由》《论技艺和科学的兴起与发展》《论民族性》《论原始契约》《论新教继承》《完美共和国的观念》等,确实提出了一种历史主义的文明社会理论。或者说,他立足于现代商业社会的道德哲学,除了情感主义的视野之外,还有历史主义的视野,这个视野使他对于现代工商社会的认识具有了文明史的意义,即工商社会也是一个文明社会。总之,工商社会也好,文明社会也罢,它们都需要一种道德哲学的证成,即它们都是一种具有道德属性的社会形态。通观休谟的一系列著述,尤其是多篇论文,在《论政治、历史和文学》的论文集中,休谟大致从如下几个方面予以论述。
第一,社会历史形态论的雏形。在苏格兰启蒙思想家中,斯密在《法学讲义》中有专门的社会形态的历史理论,提出了人类历史演变的四阶段论,对于后世的历史学和经济史学影响巨大。此外,弗格森是最早提出文明史观的苏格兰思想家,他独具一格的文明社会史论,不但在英美学界引发热议,而且给德国思想界带来的影响更是巨大,激发了德国后来的诸多历史学大家的思考。关于斯密和弗格森的相关论述,后面的课程中我将专门讲解。有意思的是,休谟虽然写出了煌煌宏富的《英国史》,与斯密和弗格森相较,休谟更像一个专业的史学家,但他却没有提出一套宏观的历史理论,揭示人类文明史的纵横经纬。尽管如此,休谟也不是毫无论述,而是在一系列论文中,涉及人类社会的历史形态论,尤其是集中在现代工商社会也是一种高级文明社会之观点,据此可以说,休谟接受了斯密的社会发展阶段论,大致提出了一个文明历史的初步演化史观,属于社会历史形态论的雏形。
休谟不像斯密那样提出一个人类历史演变的四阶段论,他重点关注的还是英国社会(包括苏格兰社会)的古今之变,他在著述中多次指出,现代的工商社会是从传统的封建社会演变而来的,现代社会的市场经济与自由贸易,不同于传统社会的农耕土地经济,从生产方式到生活品质,乃至社会财富和国家治理等多个方面,都有着巨大的变革,经历着古今之变的演进。例如,他曾经考察分析了人口增长问题,研究了财富的表现方式,劳动产品的商业化过程,手工业的机器化改良,商品贸易的形成和发展,对外贸易关税的顺逆差等。还有与商业社会密切相关的货币流通、发钞、贵金属(黄金白银)、银行债券、货币信用、资本投资等诸多问题,他都有过深入的研究。此外,他还考察了市民和商人的生活方式,尤其是风尚习俗、审美趣味、爱情婚姻、宗教信仰、奢侈、简朴与文雅时尚,还有贪婪、自杀以及灵魂不朽等精神生活,等等。
在休谟的视野下,上述这些变化都指向一个重要的标志性时间,那就是英国社会正在经历着一场古今之变的历史大变革,这个时间在休谟的思想中,其实又隐含着两个节点。一个是英格兰的光荣革命,即政治社会的变革,以洛克的理论为标志,这个时间节点非常重要,他的《英国史》便是从罗马入侵大不列颠开始而以光荣革命为终束,光荣革命意味着一个政治时代到此结束了。这个古今之变另外还有一个节点,那就是英国工商社会的开始,其中英格兰与苏格兰的合并构成了大不列颠联合王国,意味着一个基于君主立宪制的现代国家之开始。这个时代乃是开启了工商业社会的时代,休谟所处的时代,恰恰就在这个时间节点的坐标上,一切才刚刚开始,他的思想理论就是论述这个现代工商业社会之历史进程,为之提出一套道德乃至文明意义上的辩护。所以,古今之变是休谟历史观的一个重要主题,至于历史阶段论之具体划分与形态特征,他虽有所论及,但并无多大兴趣。
第二,工商业社会是一个文明社会。上一讲我重点讲述了休谟思想中的现代工商业社会的财富性质,即现代社会首先是一个工商业社会,创造与享受物质财富是这个社会的基本特性,并且利益激情也被赋以道德的属性,在本讲中,我将进一步揭示休谟的文明社会论。他在苏格兰思想中首次把文雅作为一个文明社会的基本属性提出来,认为工商业社会又是一个文雅社会,一个文明社会。本来,文雅一词是一个文艺性词汇,在情感主义视野下,它多与品位和趣味上的雅致和优美相关,一种文雅的生活指的是与粗糙、粗鲁、野蛮、低俗、贫困的生活相对立的文质彬彬、优美、高尚的生活,尤其涉及人们的衣食住行、行为举止等方面的品质。
休谟接受了这个含义,但给予了一种文明化的提高。在他看来,文雅不仅是一种生活的品位,衣食住行的优美化,而且还与社会形态相关。传统农耕社会的经济生活水准决定了其粗糙、低劣,甚至野蛮的生活,土地经济不可能提供大量的财富,农副产品和衣食住行难以摆脱粗陋低劣的特性。只有现代的工商业社会,只有商品自由贸易的经济体,才释放了利益的激情,致使创造与享受财富成为一种社会风尚。奢侈品的生产催生了制造业的精良、美轮美奂的生活方式、文化艺术的普及风行,这一切都使得文雅优美成为商业社会的主流风尚,成为公共生活、社交与娱乐的标准格调。这样一来,文雅就转化为文明,商业社会也就是一种文明社会,其文明程度要高于传统社会,休谟在《论趣味》《论人性的高贵与卑劣》《论技艺的进步》等文章中多次论述了这个方面的情形。
前面我在讨论休谟关于奢侈的问题时,曾涉及奢侈与勤勉的关系,从文明社会的视角来看,休谟对于洛克的劳动观是有所修正的,洛克认为财产的私人占有权很关键,人通过劳动把人格注入对象物了,所以具有占有权利,洛克的这个思想对于黑格尔和马克思的经济学产生了重大的影响,直到今天的麦克弗森、哈贝马斯,都受到这种劳动人格对象化的影响。当然,马克思剩余价值的剥削理论已不再受到推崇,但黑格尔的劳动异化说、青年马克思的劳动审美说,在思想界还是广泛流传的。相比之下,苏格兰启蒙思想就不赞同这种劳动异化说和审美感说,而是看重奥派经济学的主观主义偏好理论,斯密和休谟都否认劳动有快感,有审美,认为劳动是一种痛苦的、被动的、粗鄙的活动,劳动难以导致文雅和文明。他们认为人的活动有三种,一是劳动,二是悦乐,三是闲暇,娱乐和闲暇在他们眼里,才是与文雅、奢侈、财富的享受相关的活动,因而与自由有关。休谟认为,奢侈可以导致勤勉,从勤勉到娱乐,尤其到闲暇,这是文明社会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的偏好。问题在于,娱乐和闲暇并非无所事事,而是自由自发的活动,由此反而产生了财富的创造激情,促进了文明的发展。也就是说,文明社会不是来自苦不堪言的被迫劳动,而是来自人的娱乐偏好,尤其是来自人闲暇时的自由创造。
在休谟看来,商业社会作为一种文明社会,或者一种发展到今天较为文明的社会形态,其文明的内涵,就不仅体现在优美的品位层面,也不仅体现为文雅的风气和时尚方面,更主要的还是体现在科学与文艺的思想与精神的自由充分的发展和繁荣上面,体现在科学与博雅的大学教育与人才培养的制度演进之中。这样一来,在苏格兰思想中,文化与文明的含义就开始有所区分,当然,它们还只是一种潜在的区分,这种区分在19世纪之后才逐渐成熟起来。在他们看来,文化多是指外在风格,文明则多是指内部机理,两者密切相关,相互重叠,但文明更为重要,它偏重于制度的自生自发的演进。
历史文明问题是人类的一个历久弥新的问题,就苏格兰的道德哲学来说,工商社会也是一种文明社会,这是当时思想家们普遍认同的观点,对于休谟来说,在文明社会这个问题上,他的独特贡献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特别强调现代的财富创造有助于文明社会,工商社会极大地促进了文明的进化;第二,文明社会又是一个法治昌明的社会,法治政府是文明社会的保障;第三,休谟提出了一种文明政体与野蛮政体之分野的新政体论,这个理论一直被思想理论界所忽视,在休谟看来,文明也是一种政体。我认为上述三点是休谟文明社会论在苏格兰启蒙思想相关问题中的独特理论贡献,下面分别予以讨论。
二、 工商社会与文明进化
在前面一讲中,我对休谟理论中的利益激情以及工商社会已经有所讨论,主要是偏重于创造财富的道德性问题,其实,这里还孕育出休谟的经济学,并从工商经济推演出一个文明社会。在休谟看来,现代的文明不同于古代的文明,不是少数人的文明,而是社会所有人的文明,所以,现代文明需要一种物质财富的基础,要孕育出一个财富创造与享受的商贸经济机制,这个机制无疑只能是现代的工商经济、市场经济与自由贸易,这是英国作为一个海洋国家最先开发和演进出来的制度形式。古典时代也是有文明的,但它们的文明不是所有人都能分享的,只有少数人,如城邦奴隶主、封建国王、贵族阶级,他们才能享受古典社会的文明成果。历史进入到现代社会,文明不再是一种特权,文明作为一种生活方式,进入寻常市民百姓家,工商业群体、企业家、手工艺制作者、文化人、商人、律师、资本家、学校职员,等等,几乎所有现代工商社会的参与者,都可以分享这种现代文明的成果。
从社会经济史的角度看,光荣革命之后,英国已经初步完成了较为残酷的早期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过程,休谟所处的18世纪恰好是一个生机勃勃的工商业经济大力发展的时期,也是科技、教育、文化、艺术蓬勃发展的时期,苏格兰的启蒙思想家们也已经感受到这种新时代的新气象。休谟在完成《人性论》的写作之后,把相当多的时间投入到参与这个苏格兰与英格兰合并过程中的各种经贸与文化的事务之中,游学伦敦和欧洲各国,结交法兰西各类思想家,参与东印度公司的事务,担任赴法大使赫特福德公爵的大使秘书,担任格拉斯哥市图书馆馆长,与斯密等人一起组建爱丁堡知识界的精英协会,等等。在这个变化纷纭的时期,还写作了一系列论文,主题涉及当时英格兰、苏格兰和欧大陆的各种政治、经济、政策、文化和文艺等多个方面,涉及经济学、人口学、货币、证券、股票、战争均势、外交、文学、历史等多个领域,并把这些论文编辑成册陆续出版,休谟的论述广受欢迎,为他赢得了世界性的声誉,在欧洲大陆、英格兰和苏格兰休谟都享有盛誉,终成为一代大文豪。
休谟的文明社会演进论,就是在这个时期逐渐形成的。其主要的一个有别于法国思想界的独特观点,就是提出了财富的创造、利益的激情,甚至奢侈的风尚,这些工商社会的成果,它们不但无害于文明社会,反而促进、培育和成就了文明社会,工商社会构成了现代文明社会的经济基础。为什么工商社会能够为文明奠定基础,极大地促进文明社会的发展?休谟认为,工商社会在社会财富的创造机制方面发生了一场经济学的革命,这个革命与政治上的光荣革命相辅相成、并驾齐驱。传统的封建社会,甚至古希腊、罗马的城邦国家,那时的经济生产方式还是小农经济,以农耕土地的自给自足的农副产品为主体,商品贸易是外在的,因此,财富的生产是非常有限度的,无论是国家财富还是个人财富都处于低水平,所支撑的所谓文明其程度也是很低的,君主和贵族小圈子里的宫廷文化尽管富丽堂皇、奢侈浮华,但终究是依附性的,大多数的农民和农奴制下的生活水平非常低劣和粗糙,其文明程度与平民百姓的财富程度大体一致。这就限制了文明社会的扩展,更谈不上臣民对于文明成果的享受。现代工商社会的一个革命,就是因为其变革了土地农业制度,开辟出一个通过商品贸易创造财富的市场经济制度。商业社会的经济内容在此暂且不论,有一点对于文明社会的影响却是巨大和深远的,那就是追求财富的激情可以正当化地转化为一种个人能力上的竞争,并形成一种制度化的创新激励,从而实现财富创造的无限可能性,这个财富创造的无限可能就为文明社会的文明内涵注入了强大的生命力,所谓现代文明的实质,就是创造与享受创造的无限生命力。
为什么现代的工商业社会有助于文明进化?休谟在有关财富和利益的激情的论述中,提出了一个财富的中介机制,也就是说,通过财富,现代文明社会才能得以存系,没有财富也就没有现代文明社会,当然也没有工商社会。这就是为什么苏格兰启蒙思想家,尤其是休谟和斯密如此关注财富问题的原因。那么,究竟什么是苏格兰思想理论中的财富呢?对此需要有所辨析。财富不等于赚钱,犹太人很会赚钱,古代的高利贷者也很会赚钱,他们都与苏格兰理论家们的财富问题无关。在休谟和斯密眼里,财富问题是一个现代问题,它的关键点在于现代社会的产品生产是一种商品化的生产,通过日益细致的劳动分工和自由开放的市场贸易,实现劳动产品的交换与流通,财富就在这样一个生产、交换和流通的商品化的市场机制中实现出来。这样的社会就是商业社会,不同于农业社会,财富的激情是其所围绕的中心。
问题的关键在于,商业社会的财富,不是固化在一定的物品上,对于当时盛行的重商主义和重农主义财富理论,休谟和斯密都不赞同,并分别提出了批评意见。总的来说,商业社会的财富机制是一个活动的形态,不能简单等同于重商主义系于黄金和白银的国内储备和贸易顺差,也不能等同于重农主义的农业产品的生产数量或土地使用效率。苏格兰思想家们更看重利益的激情,或者说,他们更看重在商品生产与交换过程中的情感心理机制。对于休谟来说,那就是利益的激情,一种追求财富、创造财富与享受财富的情感心理,恰好市场机制为这种主观化的激情提供了无限度的可能性,而传统的封建土地经济,还有城邦国家的地中海贸易,都不像现代的工商业经济形态那样可以为利益的激情开辟无限度的空间与可能性,这个就是前文我说的有关财富创造与占有的稳定性预期和信用。这样一来,商业经济就使得财富的物化形态变得不再重要了,财富背后的创造财富、占有财富和享受财富的激情成为比财富本身更重要的东西,因为这种激情可以随时随地兑现为财富的物化形态,无论这种物化是商品还是货币,无论是生活消费品、奢侈品、黄金白银,还是土地、牧场、工厂、实验车间,等等,其实这些都是次要的,关键在于这些都从属于主观的激情,围绕着激情的创造,可以生长出一系列财富的物化形态,并且能够相互等价地交换。
衡量这种交换的标准不是固化的东西,诸如土地,或白银黄金,或者货币、证券等,而是活的创造力。由于财富的激情是无限度的,这种创造力也是无限度的,这才是文明的活力或生命力之所在。工商业社会之所以能够取代传统社会,在于它把对财富的创造力的限制和约束取消了,市场经济赋予财富生产和等价交换一个自由开放的制度,每一种新的产品都能够在这里通过交换而获得等价的认可,优胜劣汰,这是一个竞争的机制和制度。鼓励创新,创新能够获得财富的回报,丧失了创新,也就被淘汰,也就失去了财富回报。所以,财富只是一个商品社会的载体,重要的是追求和创造财富的激情,以及生生不息的创造力,是它们支撑着现代工商社会的不断发展与繁荣,而且永无止境。关于这种财富创造与享受的激情,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工商业社会的工艺技术改良和创新、奢侈勤勉的转化,还有市场经济延伸的银行、信用、货币等问题,上一讲都有所讨论。除此之外,这个财富激情还有另外一层含义,那就是其与文明社会的关系,培育工商业创新精神的财富激情,也有助于文明的进化。
从现代学术的视角看,休谟显然不是文化多元论者,他虽然尊重文化的多元发展,但从根本意义上说,他是一位文明的进步论者,也就是说,他相信文化要从属于文明,而文明有一个演进的过程,有一个从野蛮、粗糙到文雅、文明的进步的发展过程。文明是有程度上的差别的,人类历史存在着一个从低级到高级的进步演变,也即古今之变,从传统农耕社会到工商社会,就是这样一个演变和进步的过程。从粗野到文雅的文明演变也是这样一个从低到高的文明程度不断进步的过程。不过,虽然休谟讲文明进步,讲工商社会是一种比农业社会要高级的文明,但他却不是线性的文明进步的一元论者,并不认为一定有一个单一线路的文明进步规划和方案,人类可以凭借理性知晓这个规划,按照这个规划设计自己的未来。由于他是一个认识上的不可知主义,是情感主义的感知论,所以,关于进步的路径、方案与规划,他并不认为有一个终极的目标和路线图,也不认为人类可以凭借理性来认知这些不可知的东西,人只是按照感知情感去触及未来,依据共通的利益感以及财富的激情,趋向某种未来,并且凭借着想象力和同情心来预测文明社会的进步,仅仅如此,决定人的行为的是情感或利益的激情,并不是理性。所以,后来的哈耶克所提出的人类社会的扩展秩序,以及自生自发的演进路径,还有默会的知识,显然都与休谟的情感主义的文明进化论有关,受到了休谟思想的很大启发。
在休谟看来,工商社会之所以有助于文明的进步,就在于财富的激情促使每一个人都能最大化地激发出创造的激情和才智,从事各种工商业和文化艺术的创造,这样势必导致文明的进步,从而催生一个更加文明的高级社会。由于财富的创造是无限度的,享受这种创造的感性快乐也是无限度的,所以,文明演进的程度及其实现方式也是不可预知的,用哈耶克后来予以发挥的理论语言来描述,那便是现代的文明社会是一个自生自发的扩展秩序,其动力机制在于财富激情的无限创造力。
三、 文明社会的自由与法治
现代社会的活力来自财富的激情,工商社会为财富的创造与享受提供了市场经济的扩展空间,但这一切又都系于现代人的自由与法治,所以,自由和法治就成为十分重要的东西。我们在苏格兰启蒙思想家们那里,常常会读到他们相关的大量论述,休谟的思想理论也是如此。
英国是一个自由与法治传统最为悠久的国家,所谓自由贸易、海洋帝国、大不列颠精神,等等,都跟自由与法治这两个要素密切相关。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多次以赞赏的文字描述过英国的自由和法治,认为英国是一个政治自由和法治昌盛的民族,孟德斯鸠的观点很能代表当时欧洲思想界对于英国的看法。启蒙思想家们认同英国的法治与自由的,也把苏格兰纳入英国乃至英美的大历史谱系之中。他们对工商业社会的认识如此,对文明社会的认识也是如此,至少对休谟、斯密等代表人物是如此。休谟的《人性论》和《英国史》,斯密的《国民财富论》和《道德情感论》,均是英国的视角,即英格兰与苏格兰合并之后的大不列颠的视角。从文明的角度看,苏格兰虽然具有“北方不列颠”的独特性,但仍然是英美自由法治下的文明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
我们看到,关于英国的自由和法治,英格兰的思想家和法学家都有充分的论述,代表者例如洛克,就结合光荣革命,以政治自由的立场,雄辩地探讨过有关个人的天赋权利以及组建政府的权利,甚至合法反抗政府的权利,这种自由权利论为光荣革命的君主立宪制奠定了理论基础,其自由政治理论无出其右者。关于英国的法治问题,尤其是英国普通法的司法独立和司法裁判权,以及法治对于君主专制的约束,对于个人自由的保障,还有一套司法的技艺,这些论述是大法官们如爱德华·柯克的专长,他对英国法治的辩护和阐发,也可谓影响深远,无出其右。至于稍后一点的爱尔兰思想家柏克,其对英国法治与自由的论述,也不过是英格兰上述诸人的翻版,坚守着他们的精神以反对法国大革命,彰显出一种保守主义的英国自由主义传统。其实,仅就英格兰来说,法治和自由无所谓激进与保守之分野,它们一以贯之的不过是光荣革命后的英国政治上的自由与法治,英国革命不但没有破坏英国的传统自由与法治,反而进一步优化了这种自由与法治精神。这种论调直到19世纪英国功利主义的出现,才受到强有力的挑战。但对于18世纪的苏格兰启蒙思想家们而言,他们却面临一个困难,即在继承英国自由与法治的前提下,又提出自己的新的思想贡献。对此,休谟和斯密就显示出了卓越的思想理论的创造力。如果说爱尔兰柏克的贡献是由于法国大革命的刺激而被激发的,休谟和斯密则是由于苏格兰工商业社会的财富激情及其文明社会的制度需要而被激发的。接下来我先讲休谟,斯密在下一讲专论。
第一,从政治自由到经济自由的转变。休谟接受和继承了洛克等英格兰思想家的观点,也认同自由和法治的重要性,但是由于英国社会已经从光荣革命的紧迫时刻走出来,所以,他强调的不再是诸如财产权、人身自由权、言论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政治参与等与国家构建有关的政治自由问题,而是如何在一个经济社会中维护自由的问题,或者说,是如何在一个商业社会实现创造与享受财富自由的问题。所以,他虽然也讲财产权问题,但不是以此对抗暴政,而是重在确立占有财富的稳定性。同样,他也重视法治,认为法治是现代工商社会和文明社会的基础,没有法治,也就没有个人的自由,没有创造财富和占有财富以及从事商品创造的保障,但是,他对于法治的理解不是重点在约束和限制政治权力的滥用方面,而是在于自由秩序的稳定和个人自由的边界上面,在多篇论文和《英国史》的相关论述中,他眼里的法治,是如何达成个人自由与政治权威的协调与平衡问题,是一种自由边界的规则问题,而不是对抗暴政的问题。
所以,洛克与休谟由于所处时代的不同,对于自由与法治的理解是有所不同的,总的来说,一个是革命时代的自由与法治问题,问题意识是反抗暴政与构建政治的合法性,另外一个则是如何扩展经济自由的问题,解决个人自由与政府权威的规则边界;一个采取的是自然权利论和社会契约论,另外一个则是情感主义和历史演进主义。基于上述时代问题的不同,休谟对于自由与法治的看法,就转化为自由与权威的法治化规范问题上。他认为,在一个商业社会中,个人的自由无疑是十分重要的,没有自由的身份和自由的行为空间,尤其是没有自由的追求财富的激情,这个社会是缺乏生命力的,获取的自由也是没有保障的,难以稳定和持久占有的,所以,创造、占有、使用、支配财富和享受财富,以及在市民社会中自由地活动和行为,开拓任何可能的谋利发财的空间和机会,是商业社会的基本性质。但是,休谟又认为,个人的自由又是有边界的,是在一定的社会秩序之下、在遵守政府权威的前提下、在法律约束下的自由,所以,政府是必要的,它们是现代工商业社会的政治前提。政府要有权威,法律要有约束力,所以,自由与权威、个人与政府,就处于一种对峙的关系。如何取得自由与权威的平衡协调关系,既要尊重和维护政府的权威和法律的约束力,又要保障个人的自由,扩展自由的空间,激发财富的创造,促进工商业的蓬勃发展,这是一个成熟的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休谟认为,这种平衡的标志就是法治,法治就是既保护和拓展个人自由又维系政府权威和行政施为的最好方式,英国之所以取得如此不错的历史成就,一个主要的原因是其具有悠久的法治传统。
第二,法治是自由与权威的调和剂。按照英格兰法律人的论述,英国的法治就是普通法的司法独立,是法官依据判例法而不受君主制约的司法裁决,并以此保障臣民个人的自由权利,这是英国普通法的传统。英国的自由主要是由这种司法裁决的专属权来培育和加强的,最著名的论述是大法官爱德华·柯克与君主詹姆斯一世的对话,对于这个流传甚广的故事,休谟并没有给予否认,他在《英国史》中列有专门讨论英国法律的章节,对于英国的法治传统多有析解与褒扬,认为英国普通法在抵御君主的独断专制、保障臣民自由,并能通过法律程序和法律技艺从而维护专属的司法裁判权,对于英国的文明演进居功甚伟。
但是,休谟并没有一味固守英国的法治传统,针对英国历史的实际情况,尤其是光荣革命后一直到与苏格兰合并的时代,他在一系列论文中,进一步对政府权威及其对于经济秩序的作用提出了新的看法。在此,他没有特别讨论英国的普通法,而是集中论述一般的国家法律,这一点与斯密的法律观大体一致,因为苏格兰实施的不是普通法,但面对的自由与秩序的问题与英格兰却是一样的,那就是,政府、政治权力和它们的权威是不可能忽视的,任何一种秩序,尤其是经济和商业秩序,都离不开政府的管制,但握有政治权力的政府,应该如何管制社会及其经济秩序呢?这就不能依据个人专制性的权力和独断意志,而是要通过法律加以整合治理。法律是什么呢?法律主要是来自对于社会自发秩序的承认、接受与汲取,因此,法治便是社会规则的权威性的统治,即法的统治。这里的法治,既有社会中的人的自由的最大化预期与正当性诉求,以及时间和传统的演进参与,又有政府权威的认可、接受,甚至转化为行政命令和法律规定的颁布实施,所以,法治必然是自由与权威的综合之融汇。在休谟看来,法治秩序之所以能够得到落实,法律规则之所以能够为人们所遵守,在于有政府权威的保障,自由是需要权威保障的,同样,权威也要符合自由之正义的标准。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休谟认为自由是一种法治的预期,这就与把自由理解为反抗君主暴政的自然权利论不同,也与把法治理解为判例法的司法裁决的独立权不同,而是在承认政治权威的情况下,强调个人自由创造财富的预期不受政府权力的侵犯和限制,法治就是一种协调确认个人自由和政府权力的边界和规则,这个边界规则与其说是一种硬性的规定(法规和行政命令),不如说是一种预期,法治就是确保这个预期的稳定维系。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休谟的思想又回到情感主义的规则理论上来,因为正是这种预期,使得一种工商社会的制度得以自生自发地演进出来。没有预期的激发,一个社会可以有权威与自由的平衡稳定,但不会有商业社会与文明社会的突飞猛进的发展,不会有鼓励创新与奢侈文雅的社会繁荣和科技进步。这也从另外一个方面解释了普通法的法治虽然源远流长,但为什么只有光荣革命后的“古今之变”,这个法治才促进了工商业社会和文明社会的发展演变。休谟认为仅仅有普通法是不够的,法治只有成为一种财富创造的预期,个人自由与文明发达才会结伴而至,这是拜工商业社会所赐。
第三,政府的起源与责任政府。如何才能使得个人自由从政治领域转为经济领域,法治成为一种自由的预期呢?休谟认为,正确地理解政府的权威与责任是非常必要的,在此,他提出了一种不同于社会契约论的政府起源论,并首次提出了人类如何对待作为“必要之恶”的政府的观点。休谟的相关思想主要集中在其《论政府的起源》《论政府的首要原则》《论议会的独立性》等几篇重要的论文中。在上述论文中,休谟提出了一个著名的人性恶的假设,并由此认为政府也是一种“必要的恶”。在人类的社会生活中,政府是必不可少的,说政府是恶的,这是欧洲启蒙思想的主要观点,从自然法和人类理想的角度来看,一个美好的乌托邦社会是不需要政府的。政府掌握权力,握有权柄,并大多实施专制统治,满足统治者的个人私欲或好大喜功的偏好,所以,在现实的人类社会中,政府和统治者大多是恶的,恶政或暴政,恶人或邪恶的专制独裁者,这样的黑暗统治在历史上比比皆是。
对此,休谟并没有完全像启蒙思想家们予以彻底批判和排斥,主张革命性的否定和摧毁,在他看来,由于人的有限性,能力、情感和知识等方面的有限性。一个没有政府的社会,或有些人所主张的无政府的自由社会,是不可能达到的,其结果甚至更糟。所以,一定的政府是必要的,即便政府是恶的,也是必要的恶,这主要是由于人的自私自利的本性,甚至他还提出了要从假设人性恶的角度来考虑政府的性质,这样,必要的恶就是可以容忍的。所谓必要性,就是社会生活需要政府的管理,政府要有权威,通过权威之手管理社会,为社会提供必要的秩序,从而塑造和平与有序的社会环境。
问题在于,政府的权威统治是如何产生的呢?休谟不赞同卢梭、霍布斯乃至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或政治契约论,认为它们只是一些理性的构想、逻辑的设计,并不具有历史的实际内容。休谟采取的还是历史经验主义,他考察了政府的起源,提出了政府以及政府权威的正当性与有效性的几种形式,诸如占领、征服、殖民、继承等,在他看来,虽然这些政府形式不具有自然权利论者所要求的绝对正当性与合法性,但它们还是具有一定的历史正当性与现实合理性的。换言之,这些政府体制一旦掌握了政权,统治了天下,实施政府统治时,就不能还是采取打天下的暴力手段来坐天下。要治理社会,管制臣民,上述政府不管是以什么方式建立的,无论为了自己的统治持久性、稳定性、有效性,还是从臣民的幸福、社会的和平来说,都需要采取一种新的方式,那就是法治。依法治国是任何一个政府都必须采取的统治方式,也是维护权威和人民福祉的最必要方式。
这样一来,休谟认为,问题就从政府权威的起源、统治社会的方式,转变到法治上来,法治变成衡量一个政府是否具有正当性以及判别其良善还是邪恶的主要标准。一个政府很可能是比较权威专制的,但只要有法治,政府实施依法治国,那么这个政府就还是一个较为文明的政府,一个不太邪恶的政府。没有任何法治,君主独断专行、肆意妄为,就是一个邪恶的野蛮的政府。这样的政府,其统治不可能长久,肯定会被人民的革命所推翻。从这个意义上说,休谟并不反对英国的革命,但他也不主张革命,而是一种我们今天所说的保守的自由主义,在当时他更偏向于托利党人的观点,他并不认为查理一世的君主统治是一个完全没有法治的政府,所以,他要为查理一世之死掬一把同情之泪。他的《英国史》往往被视为托利党的史观,与辉格党人的史观相对立,其实也并非如此,休谟在自传中就诉苦说他屡遭误解,其实他既不是托利党也不是辉格党,他就是他自己。
还是回到法治问题上来。究竟什么是法治呢?休谟指出,对于政府来说,法治就是要恪尽职守,法治就意味着责任政府,一个权威的有正当性的政府,不是要如何管制臣民,而是要约束自己的权力,通过法律明确政府以及政权的责任,其最大的责任就是造福臣民,为臣民谋求福祉,这样的政府才是良善的政府,才是善治,才能获得人民的拥护,实现持久的统治。所以,不是用枪杆子刀把子,而是用法律条文严加约束自己的言行,恪尽职守。法治对于臣民和社会来说,就是放松管制,还社会和人民以最大的自由,尤其是追求财富、言论表达和宗教信仰的自由,并通过法律和司法体制,保障人民的权利,使人民的合法追求获得政府的保护,让人民的自由与尊严获得最大限度的保障。所以,法治就是政府权威与人民自由的最好的调节器。一方面,法治使政府权威消除了暴虐和专横的性质,将其纳入为社会提供秩序、为臣民提供保障的责任范围之内;另外一方面,它也规范了个人的无法无天、私欲无度,将其纳入一种公共利益的规则之下,在合法的规则内充分发挥各种激情,尤其是财富和文艺的激情。
总之,在休谟看来,一个法治昌明的社会,必定是一个工商业蓬勃发展的社会,也是一个文明昌盛的社会,因为在这个法治社会之下,政府的权威被限制在提供社会秩序和安全的范围内,君主和贵族特权不得侵犯和掠夺市民社会的权利,反而转化为一种令大众尊崇的文明标志。这样就促进了一个商业社会的富足,同时也提升了商业社会的文明程度,致使工商社会演进为一个比农业社会更文明的社会。当时的英国,包括苏格兰,恰好正处于这个商业社会和文明社会的发展时期,休谟的思想与之密切相关,他特别注重商业财富和法治制度对于这个时期的英国和苏格兰所具有的基本性制度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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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选自《休谟的政治哲学(增订版)》,上海三联书店2025年版